尊重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中国实践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今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充分介绍中国尊重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新情况、新进展和新成效。1997年,中国首次对外发布宗教信仰状况白皮书,用数据和事实说话,向世界介绍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引起广泛关注。20多年来,中国宗教信仰状况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新版白皮书给出了最权威、最深入的解答。
20多年来,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宗教活动有序开展,宗教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睦相处,宗教关系积极健康,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共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这与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宗教极端主义滋生蔓延、宗教和教派冲突此起彼伏形成鲜明对比。实践证明,中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是坚决的、全面的、一贯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成功的,符合中国国情和宗教实际,得到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拥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怎样认识和看待宗教、如何处理宗教问题和怎样做好宗教工作等重大问题,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
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对宗教自身规律的尊重,是中国共产党维护人民利益、保护公民权利、尊重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事业之所以不断取得进步,主要原因在于我们既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动摇,又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这一政策。
中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是全面的、完整的,是针对全体公民而不单是信教公民的,并且充分考虑到不同地方的差异性。每个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某一宗教的自由,也有在同一宗教中信仰某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信教公民可以到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也可以按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公民不因信仰或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也不因信仰不同而造成权利或义务上的不平等。
我们坚决制止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积极帮助宗教界协调处理与社会有关方面的利益纠纷。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尽可能帮助各宗教解决实际困难,不断扩大社会基础设施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覆盖面。通过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共同致力于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推进宗教法治建设
除宪法和相关基本法律外,中国还制定了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推动宗教立法取得重要进展。特别是国务院于2004年制定并于2017年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极大推动了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宗教事务条例》依法保护宗教教职人员的正常教务活动,保护信教公民正常宗教活动,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将宗教界可以享有的诸多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防止遭到侵犯,为公民充分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对宗教撒手不管,也不是说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我们在宗教领域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坚持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坚持把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作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通过依法管理,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引导宗教健康传承。坚持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带头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问题。深入开展宗教法治宣传教育,增强信教群众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引导他们增强法治观念,正确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既做好教徒,又做好公民。
中国对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与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在这方面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一致的。在制定相关法律特别是宗教法规时,我们注意加强对相关国际人权文书和公约的了解和研究,涉及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在我国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并得到实行。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我国各宗教处理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就是中国宗教的事情由中国宗教信徒自主来办,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支配和干预。这是国家主权在宗教领域的具体体现。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不是要搞关门主义或自我封闭起来,也不是要割断中国宗教与外国宗教的联系,而是保障宗教对外交流健康开展。我们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参与不同文明、不同信仰、不同宗教间的交流互鉴,在国际社会讲好中国宗教故事,传播中国宗教声音,促进民心相通,广泛凝聚共识,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和宗教界的友谊,做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积极参与者。
中国政府依法保障在华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宗教活动,不论他们信仰何种宗教,也不论中国有无这种宗教。同时,中国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任何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办宗教院校、擅自招收留学生,不准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这是开展对外宗教交流的一条底线,也是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活动不可逾越的一条红线。
促进宗教关系健康和谐
宗教存在于社会之中,就必然与社会各个方面产生各种关系。这种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我国各宗教继承多元通和的优良传统,形成了和平共处、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为国际社会树立了光辉典范、提供了有益借鉴。
中国政府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坚持各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不以行政力量扶持或压制某种宗教。各宗教不论信众多寡、影响大小,也不管它们是本土的还是国外传入的,都是平等的,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其他宗教的特权。这种做法不仅体现了中国政府在宗教问题上的客观、公允态度,也防止了某一宗教利用政权排斥其他宗教的可能性。通过在政教之间划分出清晰界限,防止以政代教或者以教代政,为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坚强制度保障。
我们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原则,支持宗教界参政议政,促进了党和政府与宗教关系的融洽。宗教界积极适应社会,主动服务社会,履行社会责任,社会也对宗教持尊重、包容和开放的态度,促进了宗教与社会关系的和谐。中国宗教和外国宗教之间平等交流,开展对话。各宗教就共同关心的问题沟通协商、交流合作,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彼此尊重、相互包容、和谐相处,成为全球宗教关系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多次强调,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积极力量。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做宗教工作,就是要通过有效引导和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
我们牢牢把握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政治上形成正向共识,画出最大同心圆,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何时候都同党和政府、同人民坚定站在一起,同舟共济,风雨与共。支持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协助党和政府处理宗教问题,自觉抵制一切危害国家整体利益和中华民族最高利益的违法活动,坚决维护宗教领域稳定局面,为维护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贡献力量。通过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支持宗教界弘扬优良传统,发挥特长优势,重点在养老和扶贫领域开展活动,为减轻老龄化社会的养老压力,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而努力奋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呼唤宗教界有新担当、新作为,不断探索发挥积极作用的新途径。我们将继续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到宗教工作中,为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习近平同志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只有坚持中国化方向的宗教,只有实现了中国化的宗教,才能更好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社会发展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
宗教与所处社会相适应,是宗教生存发展的客观规律。支持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不是要改变宗教的基本教义,也不是要控制宗教或者割断中外宗教的联系,而是引导宗教界更加“入乡随俗”,真正成为“中国宗教”,而不是“宗教在中国”。我们引导宗教界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进在政治上的自觉认同。在宗教界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之成为宗教界的自觉追求和行为规范。用中华优秀文化浸润我国各宗教,自觉抵制各种“去中国化”“逆本土化”的错误主张,增进在文化上的自觉融合。鼓励宗教界改革和调整不适应社会进步的内容,跟上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增进在社会上的自觉适应。
我们始终坚持推进宗教中国化是宗教界自己的事情,注重发挥宗教界的主体作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和帮助他们把这件事做好,推动宗教界在中国化道路上不断迈出新步伐。